会理石榴(鲜果)质量技术标准
(起草人:会理县农业局童晓红、张华荣、龚向东、易言郁、侯川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会理石榴的产品分等分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会理石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5134/T03-2003 无公害农产品 石榴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12293 水果、蔬菜制品 可滴定酸度的测定
GB/T 12295 水果、蔬菜制品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射仪法
GB/T 6194 水果、蔬菜可溶性糖测定法
GB/T 6195 水果、蔬菜维生素C含量测定法 (2,6-二氯靛酚滴定法)
GB/T 19648 水果和蔬菜中446种农药多残留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16771 橙、柑、桔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
GB/T 15401 水果、蔬菜及其制品 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的测定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10651 鲜苹果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产品分等分级
按照会理县青皮软籽石榴的感官指标区别共分为三级,分别为:特等果、一等果、二等果。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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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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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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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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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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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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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呈亚球形,萼筒完好无损。果面光滑,无病虫斑和水锈,果棱明显,无机械损伤和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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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呈亚球形,萼筒完好无损。果面光滑,无病虫斑和水锈,果棱明显,无机械损伤和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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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呈亚球形,萼筒完好无损。果面光滑,有少量病虫斑和水锈,果棱明显,无机械损伤和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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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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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皮黄绿带红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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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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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感极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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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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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味浓郁(有蜂蜜香味),细嫩化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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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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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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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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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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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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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重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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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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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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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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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滴定酸含量(g/100ml)( ≤)
|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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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含量(g/100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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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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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溶性固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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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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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率(%)(≥)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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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卫生指标
项目 |
指 标(mg/kg) |
砷 ≤ |
0.20 |
铅 ≤ |
0.20 |
汞 ≤ |
0.005 |
镉 ≤ |
0.03 |
铜 ≤ |
10.00 |
亚硝酸盐≤ |
4.00 |
敌敌畏 ≤ |
0.20 |
乐果 ≤ |
1.00 |
百菌清 ≤ |
1.00 |
多菌灵 ≤ |
0.50 |
三唑酮 ≤ |
1.00 |
氰戊菊酯≤ |
0.20 |
毒死 ≤ |
1.00 |
溴氰菊酯≤ |
0.10 |
辛硫磷 ≤ |
0.05 |
注:未列项目及新增禁用、限用农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检验
按GB/T 10651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果实重量
按GB/T 10651规定执行。
5.2.2 果形指数检验
先用长度计测量石榴纵经和横经数值,果形指数=纵经/横经。
5.2.3 可溶性总糖含量
按GB/T 6194规定执行。
5.2.4 可滴定酸含量
按GB/T 12293规定执行。
5.2.5 Vc含量
按GB/T 6195规定执行。
5.2.6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295规定执行。
5.2.7 果汁率
按GB/T 16771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检验
5.3.1 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3.2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3.3 汞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3.4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5.3.5 铜
按GB/T 5009.13规定执行。
5.3.6 亚硝酸盐
按GB/T 15401规定执行。
5.3.7 敌敌畏、乐果及其他农药残留量
按GB/T 19648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时采收的石榴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
按GB/T 8855规定执行。
6.3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感官要求,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的产品方可交收。
6.4 判定规则
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有缺陷的样品做记录;不合格百分率按有缺陷的果重计算。每批受检样品的平均不合格率应不超过5%。卫生指标不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7.1 标志、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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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标准由会理县农业局、会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会理县农业局、会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主要起草人:童晓红、张华荣、龚向东、易言郁、蒋国文、郑洪荣、卢峰、、侯川华、肖忠、涂景蓉。
本标准由会理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